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城市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城市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湘价函〔2011〕16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湖南城市学院:

  你院《关于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两年来学生和社会反映良好等情况,经研究,同意你院从2011年秋季招生起正式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院应严格执行经审核同意实施的《湖南城市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城市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表》(见附件一、二),坚持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总额不超过相关专业学年制收费标准的原则,不得擅自调整和变动收费政策,确保不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二、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

  附件1:
  湖南城市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规定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其他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