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为便于收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学生缴费次数,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各专业年平均收费学分预收学分学费。学生一学年实修学分少于或多于年平均收费学分的,毕业时按规定学分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需要加修、辅修专业课程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必须进行重修,并按实际重修学分及本办法规定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课程重修按教务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
第四章 学费结算
第十七条 学生缴纳学费采取银行代扣、刷卡缴费两种形式,原则上不收现金。每学年秋季开学前一周,学生应根据校财务处通知的应缴学杂费标准(含专业学费、预收的学分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代收费)足额存入缴纳学费的银行卡,由学校委托银行按照“足额代扣”的原则批量代扣。银行卡存款不足的部分,开学报到时到学校财务处收费管理科刷卡补缴。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退学、转学及死亡的,按月计退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学分结算。
第十九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多退少补。无法复学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新生因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退还已交专业学费、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按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退费以缴费收据为凭证。学生需妥善保管缴费凭证,发生需退费情况原则上凭缴费收据退款。学分学费毕业结算需提供最后一次缴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在规定时间缴清学费可以申请缓交。缓交学费须由学生本人申请,交学生所在学院初审、学校学生工作部审核并确定缓交额度,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