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五条 学生费用清缴次序为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的对象为普招本科学生。
第二章 专业学费
第七条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专业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我校的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5025元之间。修业年限为:4年制本科为3-6年,5年制本科为4-7年。
第八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为下学年专业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专业学费。
第九条 学生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上、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在校学习月份数(每学年为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加修、辅修专业或一次补考不及格后需重修学分的,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在缴清代收费、住宿费、年度专业学费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 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应修满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4年制本科为160-170学分,5年制本科为220-248学分。
第十三条 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的学分学费为70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每学分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专业学费总额)/该专业学生的收费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