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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南华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南华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湘价函〔2011〕17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南华大学:

  你校《关于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两年来学生和社会反映良好等情况,经研究,同意你校从2011年招收新生起正式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校应严格执行经审核同意实施的《南华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和《南华大学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表》(见附件一、二),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收费政策,确保不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二、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

  附件1:
  南华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校学生学费收缴工作,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学费是指以各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由学校按规定要求确定的每学分应收取的学费;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每年收取的学费。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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