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教〔2011〕27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公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纳入经费保障机制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学校具备学生配餐服务条件的,应采取预售饭(菜)票或餐卡的办法供应餐饮,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具体价格。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用于厨工工资、水电费、燃料费开支。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在限额内核定。
2、城市中小学生午休管理服务费。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向非寄宿学生提供专门床位和专人服务的,最高可收取午休管理服务费每生每期15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在学校午休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安排专门床位并指定专人管理,无专门床位和专人管理的不得收费。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