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
(湘价函〔2010〕194号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继续执行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25号令)、《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市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8〕24号)以及《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湘价费〔2009〕16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市城市绿化赔(补)偿费试行两年来的情况,经研究,现就你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收费标准。
(一)城市绿化赔偿费:由你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直接费+间接费)×150%=赔偿费的计算公式测算具体标准,由你市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直接费是指购买林(苗)木花草的实时价格,间接费指生产生长周期内的养管费用。总费用是直接费+间接费,其中直接费占总费用的60%。为了简便计算,间接费可按直接费的65%计算(下同)。
(二)城市绿化补偿费:株洲市城市规范范围内经批准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树木花草的当事人,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范绿地的当事人以及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建设部或省、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当事人,按照每平方米3500元的标准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二、对收取了城市绿化赔偿费的,不得再另行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对经批准临时(不足2年)占用绿地的当事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仍没有恢复绿地的,方可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
三、除下列情况外,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不得擅自减征、免征,也不得随意降低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