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的核发,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区域分级发放。除中央驻豫单位、省管高校、省管医疗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直接核发外,省管派驻机构和省直管单位下属机构(市、县、区)如工商、质监等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发。
三、变更、注销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对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收费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有关收费单位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宣布其收费许可证无效,继续实施收费的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四、印制、领取
按照有关规定,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免费发放。
五、凡属申领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的收费单位和个人,均属此次换、发证的范围。我省换发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工作原则上于今年5月底结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原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最迟顺延至2011年6月底。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发、换发收费许可证,通过收费许可证换发、年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取消停征的收费项目、调整的收费标准及时进行注销、变更。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立即纠正。对于换发证中需衔接的政策问题,要及时研究,按权限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2011年2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