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等规定,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费)义务人及征收范围
凡在广州市范围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费)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务机关指定或委托代征、代收、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同时是代征、代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单位。
二、纳税(费)义务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在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计税(费)依据和应纳税(费)额计算方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合计税额×适用税率
应纳教育费附加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合计税额×适用费率
四、适用税率和费率
(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