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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郑价费[2011]3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核发范围和审核要求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

  二、此次换证工作与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同步进行。凡年审范围内的执收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年审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参加年审。年审合格后,10日内持价格主管部门开据的《收费许可证年审合格通知单》,携带换证所需资料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

  三、各执收单位实行《收费许可证》专人负责制,负责《收费许可证》换发、变更、年审、收入台帐记账等工作。本次换发《收费许可证》时,应将本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一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收费许可证》首页空白处加盖《每年1至5月到发证机关年审,逾期此证自行作废》的红色方印,履行告知义务。

  五、《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时间为2011年3月1日至5月31日,由于相关资质、证件审验滞后影响《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的,顺延至2011年6月30日。6月30日之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原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全部作废。

  附件:1.《收费许可证》编号规则

  2.《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程序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1
  《收费许可证》编号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许可证编号管理,全市统一实行六位阿拉伯数字代码编号。第一位代表收费性质,第二三位代表项目目录序号,第四位代表机构级别,第五六位代表许可证序号。具体编号规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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