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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1〕7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单位:
为了提高发供电企业的积极性,经研究,自2011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发电侧峰谷分时电价晢停执行;销售侧尖峰系数由1.7调整为1.77,高峰系数由1.5调整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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