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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六、报名考试费

  根据桂价费字〔2008〕11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2010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培训费为每人每期290元(每期20天,不少于140课时,包含培训费、教材资料费、报名费和考试费)。对不参加培训,直接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按每人报名费10元,每科考试费40元收取。

  七、考试用书

  使用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教材和大纲及学习指导,由各市统计局向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广西分院订购,按书价收费。考生报名时一并完成考试用书的征订工作。

  八、培训工作安排

  (一)培训时间:2010年9月10日前。

  (二)培训机构:由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广西分院及所属市、县工作站负责培训工作。

  (三)培训的方式方法:各地的培训教学管理方式要灵活,充分利用各自的有利条件,采取面授、网络、自学相结合的形式,保障培训科目所规定的课时和培训质量。

  九、考场设置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设自治区、市级,确需在县(区)级设考点的,应由各地提出书面申请,报自治区统计局批准。各市统计局在9月10日前,向自治区统计局人事处报《考场设置情况表》。

  十、评卷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区统一集中评卷。考试结束后第二

  天,各地要将考卷送达自治区统计局人事处,由自治区统计局组织统一评卷。

  十一、考试成绩公布

  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20天公布。考生可通过广西统计信息网(网址:http://www.gxtj.gov.cn)或到各考试承办机构办公场所查询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合格者,由自治区统计局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并由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构负责送达。对考试合格者,可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并办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二、考务工作

  为了加强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确保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各级统计局要严肃认真地对待此项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统计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桂统字[2005] 64 号)规定做好宣传、考务、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严格考风考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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