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省或部分地区食用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况。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接到省下达的动用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提供储备油,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按照省下达的动用指令销售储备油,销售价格低于同时期、同地区、同等级食用油市场平均价而造成的差价,以及动用储备油发生的合理费用,经省财政厅核定后按规定及时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四章 费用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储备油储备费用包干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根据承储品种、市场价格等因素在下达承储计划时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储备费用补贴由承储企业用于支付储备油银行贷款利息、日常保管和轮换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实行储备费用补贴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
  (一)承储企业在年初向省粮食局提出费用拨付申请,省粮食局汇总初审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按当年预计费用总额的60%直接预拨给承储企业;
  (二)承储企业在每年终了15日内向省粮食局提出费用结算申请,省粮食局汇总初审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结算。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每月任何时点储备油库存量达到或高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按当月实际平均库存量且不高于承储计划规模计算储备费用。
  第二十四条 储备油承储实行保证金制度。省财政厅在第一年末费用结算时扣除3个月的储备费用补贴作为承储保证金,如承储企业不能按规定要求储存储备油,将依本细则有关规定酌情没收保证金并扣减储备费用补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承储企业的计划执行、储存管理、轮换完成等情况,省粮食局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省财政厅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粮食局、财政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储备油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有权责成承储企业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如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有权撤销对其做出的承储条件确认的决定,并取消其承储计划。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的储备油库存量如在每月任何时点曾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则取消当月的储备费用补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