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食用油保管、检验等资格证书的管理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含2名);
(五)近5年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近2年内没有发生亏损。
第十条 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储备油的整体布局、市场调控、轮换等因素,在获得承储条件确认的企业中择优选择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油承储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省直属粮油企业。承储计划一定3年,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承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整或取消。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向省粮食局、财政厅签署储备油承储承诺书。承诺书的具体内容由省粮食局、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下达的承储计划规模存储储备油,按要求报送库存情况。如确实不能按时完成储备任务,应当及时向省粮食局、财政厅报告,经批准后可适当推迟或调整储备计划。
第十三条 储备油实行专仓储存。承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挂牌,标明储备油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等内容,并设立台账如实记录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轮换等情况,切实做到账实相符,保证能随时动用和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用油储存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储存的储备油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向省粮食局、财政厅报送储备月报表,在每年终了15日内报送上年结算报表及报告,报送的报表和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准确、规范。
第三章 轮换与动用
第十六条 实行储备油动态轮换管理,由承储企业自主安排轮换、自负盈亏,并按要求将每月轮换情况报告省粮食局、财政厅。
承储企业的储备油库存量,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
第十七条 储备油的动用权属于省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储备油计划,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等,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