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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0年04月23日 广东省粮食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油),是指省政府为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保障军需民用,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储备的省本级食用植物油。
  储备油的品种主要包括花生油、调和油、毛豆油等。
  第三条 储备油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费用包干制度。
  第四条 储备油计划、承储、轮换、动用、费用拨补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储备油的行政管理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承储企业,拟定储备油的储备品种、总体布局、储备计划和动用计划,安排和拨付储备费用,对储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储备油的储备费用安排和管理,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承储管理

  第七条 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储备油计划规模、储备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实行储备油承储条件认定管理。有承储意愿的企业向省粮食局提出申请,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确认。
  第九条 储备油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所处位置符合储备油布局安排,交通便利;
  (三)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油设施,总储存能力在3000吨以上(不包括外租仓储容量,下同),且同一库区内储存能力不少于2000吨;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油质量等级和卫生指标检测仪器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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