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审核未通过”的出版单位,根据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管理处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重新上报,并在得到网上“已审核”的回复后,将前款所列纸质材料准备齐全,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三)报纸出版单位应同时提交报纸出版单位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重点为本《通知》第二条(报纸年度核验内容)所列举的七方面问题,要逐条对照、认真检查,并加盖主管、主办的公章(自查报告主要内容提示见“附件1”)。
(四)《报纸出版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社长、总编(主编)的报纸主办单位或者报社在编证明材料,及《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材料,尚未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填报《社长、总编(主编)持证上岗培训报名表》(附件2)。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通过年度核验:
(一)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报纸出版管理混乱的,或与出版单位属于挂靠关系的;
(三)报纸主要负责人不符合任职条件、岗位资格;
(四)存在超越业务范围、一号多报、一号多刊、转让出版权等违规出版行为;
(五)报纸出版导向出现严重问题;
(六)出版质量不符合规定;
(七)报纸经营存在违规问题;
(八)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通过年检的报纸,由其主管主办单位立即整改纠正,情节严重的,主管主办单位应予以休刊整顿,或由市新闻出版局依据规定令其停刊整顿;对主管主办单位不能履行管理职责或与出版单位属于挂靠关系的,要立即纠正,对主管主办单位实行退出,把报刊划转到有实力和监管能力的出版单位。
暂缓期满,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二)报纸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资不抵债已经无法经营的;
(四)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出版或不能正常出版的;
(五)其他不具备《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办报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