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家论证。“实施方案”草案编制完成后,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应组织规划、景观、建筑、照明、广告等方面的专家对“实施方案”草案进行论证,并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应再次组织论证。
(3)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后,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应书面征求同级规划、工商管理部门及广告协会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实施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4)网上公示。 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应在有关政府网站上公示“实施方案”草案,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一并公告。
(5)上报方案。区(县)绿化市容局编制的 “实施方案”草案应征得所在区(县)政府同意后报市绿化市容局。特定区域管理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草案应征求所在地区意见后报市绿化市容局。上报“实施方案”草案时,应同时上报编制过程中所有相关材料,包括历次论证会签到名单、专家意见记录文件和意见汇总、意见采纳情况的专报;网上意见汇总和采纳情况专报;同级规划、工商等管理部门及广告协会书面反馈意见;区(县)政府审核意见(或相关会议纪要)等。
三、关于审批工作程序
1、初步审核。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上报“实施方案”后,市绿化市容局应对照《阵地规划》等相关文件对“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及修改完善建议意见。
2、专家审查。在修改完善基础上,由市绿化市容局牵头组织规划、景观、建筑、照明、广告等方面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审查,并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积极吸纳。专家对于“实施方案”在执行规划、创新设计等方面有重大异议的,由市绿化市容局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讨论、研究。
3、征求意见。通过专家组审查以及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由市绿化市容局书面征求市规划、市工商管理部门意见,并根据意见组织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4、批准发布。由市绿化市容局对修改完善的“实施方案”发文批准实施。同时就有关意见采纳情况和批准决定,抄告市规划、市工商管理部门。
“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应由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在各自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实施方案”和查询方式,并对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