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意见
(沪绿容〔2011〕34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局:
根据《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2010年12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编制导则》)的要求,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现就“实施方案”编制的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编制工作分工
1、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负责会同区(县)规划、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草案,上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批。编制“实施方案”草案所需经费,由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负责。
2、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规划管理、市工商管理等部门对区(县)上报的“实施方案”草案进行审核、批准。
二、关于编制工作要求
1、编制对象。“实施方案”中所指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2、编制原则和方法。依据《办法》、《阵地规划》及其《编制导则》,应注重把握整体性原则、景观性原则、功能性原则、安全性原则、环境保护原则。要严格遵循《阵地规划》控制通则中的“禁止性条款”和“控制性条款”。要通过平面划示、立面(照片)圈示、表格注释三种方式,对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明确位置、数量、形态、规格,以及公益性广告数量控制性要求、照明指导性要求等。
3、编制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程序,公开、公平、择优选择具有城市规划、景观设计等方面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4、编制程序
(1)组织编制。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依据《阵地规划》及其《编制导则》的要求,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实施方案”草案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