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价督[2011]00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各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价格形式)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包括项目结算价格、销售基准价格、单套销售价格。
价格制定
第四条 (结算价格构成)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结算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结算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建设成本包括:
1、土地取得费用。划拨土地为毛地的,土地取得费用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划拨土地为净地的,土地取得费用为向土地储备机构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