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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检查,配合规范治理工作深入推进。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把此次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落实责任分工,并建立治理与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企业减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确保各项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省级有关部门将就规范治理社团收费工作组织检查组深入基层,查访重点部门收费工作的落实情况,一旦发现有关部门仍存在违法收费行为,将对违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监督,注重宣传。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社团收费政策,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行为规范的要求,认真实施好检查规范工作。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突出工作重点,切实解决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社团乱收费问题,同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各州、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要将此次治理规范工作的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涉及的收费金额和制定的政策措施等情况,连同《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表二),于9月1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

  联系人及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  刘 洋  13109778877

  省财政厅综合处      张素平  13997194626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陈正武  13897239912

  检查组分为二组:

  第一组: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配合;负责省级单位、西宁市

  第二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配合;负责各州、地

  附件:1、青海省社会团体收费及标准情况登记表(略)

  2、青海省社团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略)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略)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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