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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延伸工程项目核准批复的函

  六、项目业主为温州瓯江通道建设有限公司。
  七、项目建设能节省燃油消耗,具有明显节能效益。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中节能措施,并进一步完善工程节能设计。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省建设厅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浙规选字〔2010〕111号)、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关于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延伸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浙土资预〔2007〕177号)和《关于同意延长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延伸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的通知》(浙土资预〔2010〕001号)、温州市环保局《关于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延伸工程(温州瓯江过江通道)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温环建〔2009〕067号)、省水利厅《关于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延伸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浙水许〔2008〕21号)、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请项目业主温州瓯江通道建设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招标等相关手续;严格落实隔音降噪等环保措施。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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