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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的通知

  注: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二级项目逐项填报收费金额,并同时按上缴财政级次填写上缴金额,不得重复计算。此表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010年取消、停收、合并和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入应同时填报。

  附件2: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登记表
  (2010年度)

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

单位性质

负责人及电话

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及电话

  费

  执

  行

  情

  况

  

  

  

  

  

  (由年审机关填写)

  

发展改

  革委审

  核意见

  

  

  

  

  

              (由年审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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