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建立适度优惠的财政金融政策。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的,各地要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对新建、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取得《社会养老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补助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并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贴。
(十六)建立严格规范的政府监管政策。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予以认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依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等,制定建筑设施、卫生条件、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养老服务行业准入标准,大力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增强市场透明度,促进养老市场的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对养老机构存在的侵犯老年人权益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要限期予以整改,直至取消执业资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对养老机构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六、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体系
(十七)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准入制度。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在中职和高职院校中设置养老护理专业,培养高素质的养老服务人才。积极引进专业人才,提升整体水平。
(十八)与再就业工程相结合建设专业人员队伍。通过招聘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实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努力建设一支为社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和陪护专业化服务的专业人员队伍。
(十九)大力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在当地共青团、妇联组织和大专院校的支持下,通过开展和谐社区、共建家园等活动,整合社区人力资源,努力造就一支由党员、干部、学生等组成的专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志愿者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