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四)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步伐,逐步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配套。
(五)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能力,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力推进企业年金工作。
(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三、加快建立完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
(七)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增加面向老年人的医疗卫生事业资金投入。大力建设社区医疗保健站、康复护理中心,向老年患者提供优质低价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实施中向贫困老人倾斜,对其参加医保和大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助。支持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要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
(八)鼓励和发展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在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中,加强与医疗服务方式的协调,通过医疗保险费用补偿的激励机制,将社区医院纳入定点医院,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基金的作用,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四、加快建立完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九)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以社区为依托,普遍建立“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等信息沟通求助渠道,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依托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等设施资源,积极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