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工人宿舍、木工间、油漆仓库、配电房等重点防火部位是否配置合格、有效、数量充足的灭火器材,并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能正常使用。
5. 施工现场动火是否履行报批手续;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明火作业前,是否已消除周围可燃物,落实明火作业监护人员和措施,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6.施工所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压缩气体瓶是否设有专用仓库,分类隔离存放。
7.施工企业及项目部是否根据施工消防的特点,对施工作业人员专门开展了加强灭火技能、逃生、自救、互救等消防常识的培训教育,并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演练。
四、组织实施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从11月22日至11月26日。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本辖区内施工企业对其所有在建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翻新工程的建筑消防管理进行自查自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各施工企业必须在11月29日前将这次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阶段,时间从11月26日至12月3日。由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在建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翻新工程的建筑消防管理状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工程数量不少于本地区在建工程总数的20%。
(三)全省督查阶段,时间从11月29日至12月3日。我厅将组织督查组赴部分地级以上市进行督查,督查工作安排如下:
1、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抽查在建工程以及反馈意见等形式进行。
2、每个地级以上市抽查在建工程不少于3项。
3、督查组在每个地级以上市督查工作结束后,要将督查发现问题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反馈,并督促其落实责任,对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工程项目,责成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限期整改,专人督办,跟踪落实,对于不满足施工现场消防条件、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一律停工整改,消防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复工。
(四)请各地级以上市将开展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情况于12月8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