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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

  (四)支持棚户区居民购房。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棚户区居民购买住房的,可适当降低购房的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居民购房。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居民住房消费。
  (五)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本企业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对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省政府将对相关地区、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要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六)加强部门协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按照本规划要求,指导各地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抓好对各地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要对棚户区改造加强综合协调;省财政厅要落实棚户区改造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省国土资源厅要督促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土地出让收益征缴入库工作;省国资委要协调指导督促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进度。
  (七)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棚户区改造工程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要优化项目规划设计,贯彻落实节能环保要求,满足基本居住需要。项目竣工后,要依法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要依法做好拆迁安置工作。拆迁安置由各地政府或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屋拆迁政策,坚持先安置后拆迁,通过货币补助与提供过渡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被拆迁群众的过渡安置问题。
  (八)强化监督检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筹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企业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等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对各地和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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