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粤建房〔2010〕7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房管局:
为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维护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了《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现将
《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
《办法》宣传工作。一是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办法》,让社会各界了解物业承接查验有法可依。二是通过组织短期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等方式组织广大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学习
《办法》,深入领会
《办法》条文含义,明晰双方在物业承接验收中的权利义务。三是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各物业管理区域内,通过张贴海报、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业主大力宣传
《办法》。
二、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等资料备案工作。各区、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
《办法》第
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等资料备案工作,并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备案三十日内,将备案内容、备案回执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