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互认资格的香港结构工程师在广东省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市〔2010〕9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城管(市政、公用事业、环卫、园林)局、房管局:
现将《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互认资格的香港结构工程师在广东省注册执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互认资格的香港结构工程师在广东省注册执业管理办法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规范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结构工程师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的管理,根据《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注册条件
申请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的香港结构工程师应自愿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
(二)通过互认方式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通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行的法规测试,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四)受聘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单位;
(五)近三年内在香港从事工程设计中未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六)没有《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所列情形;
(七)应达到内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八)年龄不超过70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注册程序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申请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等情形,均按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