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见附表1、2)。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二)专项费用:是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本规定附表内容及标准计算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三)按实计算费用:是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的规定和要求所采取的,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生的,且符合本规定附表所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应予按实计算的费用。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除“定额费用”外,“专项费用”及“按实计算费用”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专项费用”及“按实计算费用” 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一)定额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和费用中包括,不再单独计算。
(二)专项费用: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本规定附表所规定的合格标准计算,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在费用总价表税金前单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单列计算。
(三)按实计算费用: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和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依据本规定第四条(三)款的内容进行计算。
(四)工程办理结算时,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优良的,“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20%;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35%。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获得优良且又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按相应高级别费用标准计取,不得重复计算。
第六条 工程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并根据本规定计算原则和标准计算出“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以暂定价形式纳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价填报。签定合同时,应将“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本规定的要求按实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