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0〕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和实体水平,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合理计取与有效投入,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技术标准以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对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06〕177号)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相关标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