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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外办事处干部实行轮换制。选调工作由办事处提出意见,省建筑业管理局安排确定。轮换时间一般为3年,因工作需要可延长轮换期,但最多不可超过6年。
  第十二条 办事处干部在驻外办事处工作期间,工资、奖金、补贴、旅差费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其他福利仍由原单位负责。要充分发挥驻外办事处为我省培养外向型干部基地的作用,坚持把办事处干部任用同全省建筑业培养锻炼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工作结合起来。干部回原单位时,驻外办事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派出单位对干部在办事处工作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认真考核,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驻外办事处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1~3年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并报省建筑业管理局备案。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实绩再续签合同。
  第十四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由省建筑业管理局审定。
  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驻外办事处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各项财务支出实行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年年底向省建筑业管理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重大支出项目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帐。购买专控商品,要提出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驻外办事处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用于抵押等,要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驻外办事处主任离任前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廉政建设,自觉遵守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勤政务实,树立驻外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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