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配合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抓好办事处所在区域的我省建筑业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务分包和民工维权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积极配合、督促做好所在区域我省建筑业企业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提高作业人员的技能素质。
(五)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业管理局及有关单位在当地开展工作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
(六)完成省建筑业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要按照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目标,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以身作则,带出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热爱驻外工作、有奉献精神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办事处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其他人员协助主任工作。主任进行重大决策时,应注重民主化、科学化。
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应政治过硬、素质较好,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八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每年年初办事处要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并报省建筑业管理局备案。要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将办事处的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
第九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办事处每半年要向省建筑业管理局做一次工作汇报,年终报告要全面总结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和下年的工作安排。办事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建筑业管理局请示报告。
驻外办事处主任因公或因私离开驻地10天以上,应向省建筑业管理局报告。对办事处重大问题的处理,必要时提交省建筑业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省建筑业管理局每年召开一次驻外办事处主任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全省性的重要会议或专业性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由省建筑业管理局任命,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驻外办事处主任任期3年。省建筑业管理局每年要对办事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以及办事处的发展、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