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建管〔2011〕2号)
各市、“建筑之乡”,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义乌市建设局,各驻外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工作会议和《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和规范驻外办事处管理,更好地为我省建筑业企业服务,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工作会议和《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和规范驻外办事处管理,更好地为我省建筑业企业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筑业管理局企业管理处负责驻外办事处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处室要加强对驻外办事处的业务联系和指导,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
第三条 驻外办事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并主动接受驻地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 性质和职能
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是省建筑业管理局派驻外地的综合办事机构,行使省建筑业管理局赋予的职权,代表省建筑业管理局与驻地有关部门进行联络、协调和处理涉及本省建筑业的有关事宜,完成省建筑业管理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驻外办事处负有对外宣传、联络协调、信息反馈、接待服务、管理指导我省在驻地建筑业企业等职能。具体职能是:
(一)宣传介绍我省建筑业的发展情况,密切与驻地及周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促进我省建筑业与兄弟省市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二)收集和反映驻地所在区域建筑市场信息,积极开拓新的建筑市场,为我省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外市场提供联络协调、政策咨询、信息沟通等服务。开展入地企业登记备案管理,代表省建筑业管理局开具企业市场诚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