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
(浙建规〔2011〕2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文广新局、文物局、杭州市园文局,各有关县(市、区)建设局、规划局、文广新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建规〔2010〕220号)转发你们。为切实做好我省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检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成立全省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我省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周日良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规划师
吴志强 省文物局副局长
副组长:宋炳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处长
郑建华 省文物局文物处处长
成 员:虞建华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副处长
李新芳 省文物局文物处副处长
缪磊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高级规划师
赵 勇 省文物局文物处主任科员
全省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主任为宋炳坚(兼),副主任为郑建华(兼)。
二、关于检查内容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建规〔2010〕220号)的要求,重点检查保护范围及数量变化、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制定、保护规划实施、地方法规和保护管理办法制定、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使用七个方面。其中历史文化街区名称和保护范围的公布可依据省政府对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三、关于检查工作要求
(一)杭州、宁波、绍兴、衢州、金华市的规划局和临海市规划建设局应会同文化局(文物局)按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填写《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基础资料表》。根据检查的七项内容,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和填报的相关表格一式4份(均需附电子文本)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