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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8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了做好新旧《条例》实施过渡阶段政策衔接,现就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实施新《条例》有关工伤保险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0.5%。

  二、2011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按照新《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三、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新《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工亡待遇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旧《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计发。2011年1月1日后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新《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四、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途中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执行,发生了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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