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完善安全预警应急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对所属工程项目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分析。要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支模架、地铁盾构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测,并增加安全隐患和风险排查分析的频次。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强专业救援力量的建设。
(十)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企业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建设、安全设备维护更新、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预案演练以及安全技术研发、应用和改造等方面。要建立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扣减。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方面,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研究制定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发放、施工过程监督等各个环节加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运用经济手段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水平及事故善后处理能力。
四、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十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工程招投标中相互串标、招投标后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厉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检测、监测报告造假和违反强制性标准对安全生产造成重大隐患的行为。严厉查处施工单位不组织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严厉查处监理企业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不及时上报建设监管部门的行为。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的行为。对违法违规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有瞒报事故、事故逃逸等恶劣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方,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二)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要认真查找制度上的漏洞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完善细化行业规则,规范竞争行为,整顿建筑市场秩序。要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动态监管,认真落实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将施工安全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对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企业总数的10%,其中对近三年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以及被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要作为必查企业进行检查,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按《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处理。强化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在企业资质审批、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核指标,确保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市场。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对企业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市场准入资格。对在建筑施工活动中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