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健全和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责任,认真执行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不得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勘察单位要保证勘察数据准确,严禁弄虚作假。设计单位要保证设计参数可靠,计算准确,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企业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要加强劳动保护和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监理企业要熟练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严格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制止违法违规施工作业。
(三)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要制定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现场带班制度,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要定期在现场带班或管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现场带班负责人要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以及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做好交接和带班记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巡查、督查时,应检查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情况。无负责人带班、管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实行联动,按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理。对未落实带班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要严格实施每周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备查;施工企业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将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按工程所在地,分别送达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企业每季度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汇总后,月底报送企业或办事处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不及时排除的,要对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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