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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健全和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责任,认真执行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不得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勘察单位要保证勘察数据准确,严禁弄虚作假。设计单位要保证设计参数可靠,计算准确,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企业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要加强劳动保护和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监理企业要熟练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严格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制止违法违规施工作业。
  (三)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要制定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现场带班制度,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要定期在现场带班或管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现场带班负责人要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以及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做好交接和带班记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巡查、督查时,应检查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情况。无负责人带班、管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实行联动,按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理。对未落实带班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要严格实施每周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备查;施工企业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将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按工程所在地,分别送达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企业每季度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汇总后,月底报送企业或办事处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不及时排除的,要对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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