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0]12号)
《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已经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6日
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构建生态安全屏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长的、天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规划、管理、利用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湿地,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五条 湿地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