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组织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意见;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案件审议会议开展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研究制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相关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负责审议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通知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应当有5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加。
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程序,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职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形象和声誉;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审议、合议情况或相关情况,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以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法制局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中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委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其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