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关于组织规程和案件审议规则的通知
(厦府办〔201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拟定的《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规程》、《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规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2011年2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厦门市、南靖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7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制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审议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委员15名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12名。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等担任。
行政复议委员会中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可续聘。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或需调整时,应当及时补充或调整。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法制局分管负责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