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收国库缴存的失业保险费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接收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
(四)接收转移收入;
(五)上级财政专户划拨的基金;
(六)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基金;
(七)用于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支出;
(八)购买国家债券;
(九)向上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十)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它用途。
县(市)、区财政专户接收的利息收入,转移收入每季终了5日内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每季末15日内,向市经办机构上报下季度“失业保险基金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由市经办机构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款项划拨到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县(市)、区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明细报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将支出款项从市支出户划拨到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四条 市及县(市)、区失业保险支出户应留有不低于支付两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准备金。
第十五条 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科学预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结合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失业保险支出项目,科学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科学编制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三部门联合下达的征缴计划,会同财政、地方税务部门,依据县(市)、区实际参保人数,工资水平及历年完成任务等指标,科学编制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三部门联合下达的计划是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计划,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