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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办法。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项目及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统一失业保险业务流程。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要求,规范管理和服务,建立市失业保险中心数据库,尽快实现失业保险全程信息化。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市本级和县级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并由市财政部门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失业保险费国库存款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

  地方税务机关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实征信息传递给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并与缴入市级国库数一致,确保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准确无误。

  第八条 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使用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市经办机构要对所辖县级失业保险覆盖、缴费基数、待遇支付、稳定和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核。

  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市本级和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收款、以前年度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等,全部归属市级统筹基金。县级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除根据需要上解市财政专户外,其余基金暂存县级财政专户,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市经办机构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用于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支出。

  第十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失业保险基金;

  (二)暂存失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

  (三)支付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款项;

  (四)划拨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到市财政专户;

  (五)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及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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