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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城际交通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城际交通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2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促进我省区域交通一体化,加强城际交通客运价格管理,规范城际交通客运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城际交通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城际交通客运价格是指经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为满足居民出行需要,承担普遍服务职能或公益责任,在省内城际间(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实行定时、定线、定班运营的轨道交通、城际机场客运专线(空港快线)以及按公交化模式运营的毗邻市公交化线路班车客运价格。

  二、制定、调整城际交通客运价格,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适应城市交通总体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促进运输资源合理配置和协调发展,有利于规范城际交通客运价格行为;兼顾城际交通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体现不同交通方式及不同档次车型间的合理比价关系,有利于健全客运企业成本约束机制。

  三、城际交通客运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定价范围执行。

  (一)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际轻轨、地铁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通知所称轨道交通包括《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规划中的广珠、广莞深、广佛等城际轻轨和城际地铁。其中:

  1.城际轻轨:客运价格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为依据,由经营者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2.城际地铁: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经营者或行业主管部门需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建议的,应当向项目法人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主办市)提出书面建议。经主办市商相关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公益为先、兼顾效益、递远递减、同线同价”的原则提出定价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票制形式由主办市商相关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公布执行前10个工作日报省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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