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参与对申办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提出评审意见;
(七)主持或参与民爆物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评审、试生产条件考核和竣工验收;
(八)参与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编写安全生产宣传资料,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
(九)完成省、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省民爆专家库成员的聘任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或由所在单位、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推荐;
(二)填写《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汇总;
(四)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对专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聘任,同时颁发专家聘书。
第六条 省民爆专家库成员聘任期限为3年。
聘任期满后,由专家提出续聘申请,经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审核,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续聘。
第七条 省民爆专家库成员工作守则:
(一)省民爆专家库成员在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所邀请参与或所委托的工作负责;
(二)省民爆专家库成员在执行省、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所邀请参与或所委托的工作任务时,应主动向相关方出示邀请文书或委托文书和专家聘书;
(三)省民爆专家库成员在执行任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守工作期间所接触到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省民爆专家库成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公正、客观、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省民爆专家库成员在开展省、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所邀请参与或所委托的工作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助执法人员进入有关现场调查、取证的权利;
(二)协助执法人员调阅有关文件、记录或技术资料的权利;
(三)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四)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作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