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2011年1月28日 粤经信法规〔2011〕6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库(下称省民爆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省民爆专家库成员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下称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民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民爆专家库成员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省民爆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平公正,态度科学严谨,作风踏实民主;
(三)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四)熟悉民爆行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具有扎实的民爆行业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
(五)从事民爆安全生产实务或科研工作10年以上,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到现场从事民爆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完成本办法第四条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第四条 省民爆专家库成员根据省、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邀请或委托,完成指定的民爆安全生产技术工作任务。
省民爆专家库成员工作的主要范围:
(一)参与我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重大科研课题或重大事项的研究,为我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服务;
(二)为有关部门对民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评审鉴定和监控整治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协助提出应急处置方法,辅助指挥决策,并为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现状评估、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并提供相关技术鉴定、技术咨询和技术报告;
(五)参与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技术鉴定,提出推广应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