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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

  由于工资制度发生了变化,《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的通知》(冀政办〔2010〕37号)有将绩效工资纳入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要求,因此,需对《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石政办发〔2008〕7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石劳社〔2008〕35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进行调整。为保证统筹项目调整工作平稳过渡,根据冀政办〔2010〕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参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的调整

  1在职人员缴费工资项目的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缴费基数,在职人员需按新的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未纳入绩效工资但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各种津补贴及奖金等。

  2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调整。根据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后,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统一规范为离休人员补贴和退休人员补贴。从2011年1月1日起,规范后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纳入统筹支付项目,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离退休人员项目包括: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补贴、劳模荣誉津贴、教(护)龄津贴、部分离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护理费、交通费、养老保险津贴、丧葬费、回民补贴等。

  统筹项目调整以前,离退休人员按照石人社字〔2010〕315号文件增加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由原单位予以补发,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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