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协调重要物资供应。
及时汇总救灾复产进展,建立救灾复产重点保障企业(单位)名单,优先协调保障煤电油运和原材料等重要物资供应。救灾复产期间,灾区不参与错峰用电。积极协调重要消费品调运,优先保障灾区主要副食品的市场供应。
列入救灾复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应具备的3个条件:一是向灾区输送救灾复产紧缺物资的生产链或销售链上的企业(单位);二是积极向灾区救灾复产工作提供紧缺服务的企业(单位);三是积极与受灾重点企业开展互助互利合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单位)。
(四)优先安排救灾复产相关项目。
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和节能等专项资金中,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已申报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对灾区受灾重点企业或救灾复产重点保障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大力支持。
(五)切实维护灾区市场秩序。
加强灾区重要商品市场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市场供应、商品价格、库存情况,落实商品货源,畅通运销渠道,健全投放网络,保障灾区主要副食品价格稳定,严防病死猪、水浸猪等进入市场。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充分认识救灾复产工作的重要性,从坚持以人为本,帮助群众排忧解难,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委、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灾害发生后,要成立相应的救灾复产工作领导机构, 强化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把救灾复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及时落实。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明确责任,有关处(科、股)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开展相关工作。灾后复产重建方案、灾区受灾重点企业名单、救灾复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应急牵头处(科、股)室会同相关业务处(科、股)室拟定,报主要领导批准实施,并根据救灾复产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需向社会公布的事项,由负责新闻发布或宣传的处(科、股)室核定后报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公布。单位各处(科、股)室根据方案和名单,及时组织实施相关企业的项目安排和生产经营保障工作。
(三)加强沟通,做好宣传,强化监督。
灾情发生后,有关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建立救灾复产信息便捷沟通机制,及时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工作进展,及时总结、表彰和宣传在复产重建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个人、企业、单位等,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应尽快发布。单位监督部门要会同应急牵头处(科、股)室督促、检查救灾复产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