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扩大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的复函
(粤经信园区函〔2011〕194号)
广州、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政府报来《关于要求审核批准扩大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域的函》(梅市府函〔2010〕112号)收悉。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按照《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粤经信园区〔2010〕649号)等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意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原规划面积403公顷)扩大至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扩大面积323.6公顷)。请你们加强对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在批准的园区范围内,切实履行合作协议,加快完善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等配套条件,依法依规做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环保、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推进园区建设,所有园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并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园区总体规划报批手续,严格落实园区环评和审查意见要求。
有关工作完成及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基本情况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基本情况
组成
区域
| 规划
面积
(公顷)
| 用地性质
| 首期开发面积
(公顷)
| 已批准的环评面积
(公顷)
| 引进产业的环保要求
| 建设
地点
| 管理
机构
| 通讯
地址
| 联系
电话
|
原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
| 403
| 原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
| 69
| 403
| 园区应优先引进无污染或轻污染的汽车零配件、机械制造、电子等企业,不得引入冶金、印染、鞣革、造纸、电镀及含其他表面处理工序等水污染物排放量大或排放一类水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园区环保工作要严格按粤环函〔2006〕1323号、粤环审〔2010〕163号执行。
| 梅州市梅县畲江镇和兴宁市水口镇
|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 梅州市梅县畲江镇广梅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服务大楼
| 0753-2396678
|
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部分)
| 323.6
| 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
| 323.6
| 严禁引入电镀(含线路板企业)、制革、印染、化工、造纸等高耗能、高污染、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以及排放含有第一类污染物的其他项目。凡违反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园。园区环保工作要严格按粤环审〔2007〕352号执行。
| 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内
|
合计
| 726.6
| -
| 69.27
| 726.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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