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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经信技改〔2010〕933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有关企业:

  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对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照新调整的目录积极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各市应在2010年11月10日前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并行文上报我委;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各市应在2011年3月20日前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并行文上报我委。请各市、有关企业遵照我委《申请享受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受理程序、初审程序及其他事项》要求报送材料。省属企业直接向我委报送材料,子企业申报时,由集团公司汇总申报。申报材料请报送一式三份。我委将先对材料的完整性提出补充修改意见,以确保及时将补充完善的材料送达相关海关、财政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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