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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技术改造财政支持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1.对于未按时完成,或已完成未验收的项目,应督促和责令限期加紧实施并申请验收,及早发挥应有项目作用。

  2.对于自筹资金不到位,财政资金使用不规范,财务资料数据不完整不相符,挤占或挪作他用的项目,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予以纠正,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3.对于违反投资、土地、环境、消防等相关管理规定的项目,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纠正整改。

  4.对于弄虚作假,无法动工实施或发生项目承担单位调整、建设地点改变、实际经济效益指标远低于预期指标等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三)规范监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市、县项目日常跟踪管理和专人负责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的苗头,尤其是应确保专项资金没有截留、挪作他用。

  (四)狠抓项目收尾。进一步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全面清理往年积压项目,逐一落实未按时完成或未能验收的原因,按照分门别类、区别处理的原则,对有条件验收的资金项目制定具体工作日程表,争取项目建设和验收工作在今明两年有明显的改观。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支持项目申报工作

  从源头上把好拟报省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关,保证上报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省挖潜改造资金对当地经济发展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一)调研摸底。深入基层和企业,实地摸清拟报项目前期准备的各方面条件和情况,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切实把握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二)建档立库。针对国家、省有关技术改造专项的不同要求和申报条件,结合本地产业发展优势和特点,着手建立重点储备项目数据库和重点企业档案。

  (三)严格审查。以高度负责、严谨认真的态度,站在长远发展的高度选准选好优质项目。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未达到基本材料和要件要求、不满足实施条件或夸大其词、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上报。

  2.对于已承担技术改造财政支持资金项目,有2项以上不能如期完成或完成后不验收,且没有合理理由的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2年内不得再申报新的资金项目。

  3.对于在绩效评价、审计审查等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且没有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落实的项目实施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资金项目。

  (四)书面承诺。对拒绝签订2010年项目责任承诺书的企业一律不得申报新项目。今后申报项目,责任承诺书须经项目承担单位及地市有关部门盖章后作为必备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责任承诺书与项目申请报告等材料的相关内容应保持一致,作为日常绩效管理和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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