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规范有序、科学合理的原则。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明确目标,重拳出击,对未按程序经商务、国土、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建设的加油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摸底、严谨细致核实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指导性、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对所有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建设的加油站,依法立即查封、关停,停止建设和经营行为。
(二)对不符合国家及省加油站设置要求(国道省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六对,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两对,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县乡道路每百公里20个),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建设的加油站,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查处的查处,该取缔的取缔。
(三)对符合国家及省加油站设置要求的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后,按下述情况处理:
1.对已列入各市《2006-2010年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按照省商务厅、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晋商改〔2007〕472号)的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2.对未列入各市《2006-2010年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按程序列入当地“十二五”加油站发展规划。
(四)对内部加油站,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部门职责进行监管。内部加油站擅自对外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罚。
(五)严厉打击“黑油罐车”的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打击擅自在路边进行成品油销售加油或具有以下非法经营行为的“黑油罐车”:
1.从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土炼油厂非法购买成品油并进行销售的;
2.购买不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成品油进行销售的;
3.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擅自经营成品油的;
4.无证或证照不全运输和经营成品油的。
四、整顿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从2011年1月15日至2月底)。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切实掌握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和“黑油罐车”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对违规建设加油站逐站提出处理意见,并下达处理通知书。同时,对无牌无证和证照不全、非法从事成品油运输或销售的“黑油罐车”依法进行查处。